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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发票开具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即使营业执照没有的项目,只要确实发生,亦应据实开具发票。(当然,反过来,营业执照里有的,但其实没有发生相关业务,那也不能开票。)同时,依照其他法律要求,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要办理资质,自应依法办理。
这样的发票,确实存在风险。
一、这样做的话,就导致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了。(或者说,“由原房东A去税务局以真正的业主企业B的名义开具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能将租金原封不动地转交给B吗?)
二、发票开具,乃是“据实”。也就是说,谁把房子租给您了,谁给您开具发票。按照上面描述,乃是A出租房子,而非B(虽然这是房主,但并非租赁经营者),因此原本就应由A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哪一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对应的合同是否已经履行?
需要。
房产原值的基数,以会计处理为准;显然,厂房门构成厂房组成部分,应当并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