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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量问题到期质保金不再支付,转营业外收入,对应的进账税额可以抵扣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10 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因质量问题到期质保金不再支付”,应作销售折让处理,并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范畴,适用13%税率的“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而常见的建筑服务,则为9%税率。增值税法对于个别名称有所调整,但项目、税率本身并无太大变化。
需要。
如上所述,“土石方剥采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里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注:“土方是9%税率,煤方13%”,这属于增值税税率,与印花税没有直接关系。)
不是按照销售额转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补助资金所形成的研发支出,若该补助资金申报为“不征税收入”,则其不得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