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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销售后,形成产品的材料还能算研发费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10 21:08
不能加计扣除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二者不是一回事。
简单来说,合并协议是合并各方公司之间的“合同” ,而合并决议(决定)是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内部批准文件”。
这个情况,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而讲:
一、汇算清缴之时,若已取得发票,则可依法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之时,若尚未取得发票,则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但后期再取得发票,则可追溯、补扣。
2025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5年已预缴税额=[(36000+49000-60000)×3%-0]-9760=-9010元
也就是说,基于上述数据,可以退税9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