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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代扣代缴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销售建筑设备且是高度定制化产品,会根据客户要求和地质条件去设计图纸,在设计服务过程中,境外母公司即使用自己的员工同时也委托第三方共同设计,设计后的成果归我司所有,且在我们集团通用的SAP系统上传图纸,从系统释放采购需求,那么母公司在境外提供的这部分设计费(含第三方收费),属于设计服务还是特许权,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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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11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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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5-11-11 14:22

    从上面描述来看,这属于“设计服务”。但是,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因为现行税法是2007年开始实施的,而当时网络不甚发达,可能没有直接考虑这种网络传输方式,因此这个事情可能有些不同理解。谨慎起见,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个人以为,这不能算是完全发生于境外,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2025-11-11 15:06:18
      老师好,怎么理解你说的“这不能算是完全发生于境外”,我的理解是:
      1. 由境外第三方公司开给母公司的劳务发票(有第三方收票发票及他方的工时表),再由母公司合并自己员工的工时一并开票给我司,侧面也能证明劳务地在境外;
      2. 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除了劳务地,同时判定是否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挂钩,依据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款: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3. 请附件的电局非贸付汇智能辅助申报的计税判定,税局也是按劳务地,成果来判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请老师解释下你说的“这不能算是完全发生于境外”
      • 0
    • 2025-11-11 15:39:46

      首先,税法对于“完全发生于境外”并未给出进一步定义。那么,对于有实体的物理性服务,比如餐饮服务,在德国支起锅灶,现场炒菜,这咱们都知道,这个服务是在德国。可是,对于这种线上传输方式,上面我也提及,税法并未明确,所以确实不好判断。回复最后一句话,也是“个人观点”(我也是出于谨慎考虑,担心直接给您一个境外服务、无需扣税的答复,后续出现税务风险);谨慎起见,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按照上面描述,这只是简单的数学问题,本身没有什么风险。其实对于税务方面,做到业务真实,依照税法据实申报纳税即可。

    内控与合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12-27 08:1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按照经营所得计税是正确的。当然,不是单独计税,经营所得是按期间计税;即把上述转让收入、成本并入A合伙企业所属期间,一并计算经营所得计税。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12-26 17:4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由于没有货物交付形成违约”而支付款项,则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开具收据是正确的。至于名目,自行协商即可,其实不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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