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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转出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11 16:43
应就残值(净值)对应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无需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列举了不得抵扣情形,其中并未包含上述情形。(注:增值税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一、“共同接受”乃是一个事实。当然,合同相关条款可以用来佐证这个事实。此处并无其他条件。
二、此处例子,个人觉得,乃是两个环节:一是总公司接受了银行贷款服务,二是各分子公司接受了集团总公司贷款服务,而非总公司、子分公司共同接受银行贷款服务。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就此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三、常见分割单政策,一般乃是水费、电费分割,包括房东与租户、租户之间,或者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分割等。
可以。
这儿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将其数据汇入总公司,而总公司应当合并分公司数据,一起计算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若合并后符合条件,则总公司、分公司皆可依此享受;若不符合,则总公司、分公司皆不能依此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