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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
Gary Lambert
提问于 2025-11-12 11:57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根据这个规定,贵公司通过续签合同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应当与原来的资产使用权合并为一项使用权资产。续签后应确认的租赁负债为续签日所在月份月初的租赁负债与2026年50万元租金现值的合计数。续签后的每月应确认的折旧等于“续签日所在月份月初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新增的使用权资产价值的合计数除以使用权资产剩余使用期的月数”。利息应当根据新的租赁负债和合并后使用权资产的价值的差额在剩余租赁期内摊销确认。为了能解释清楚我上面的表述,现在距离如下:
2025年12月2日续签了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26年全年,约定年租金为50万元。租金支付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假设2026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租金为,那么租金就是48万元。2025年12月1日,该项使用权资产的会计数据如下:
使用权资产162万元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157.5万元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万元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0.5万元
那么2025年12月2日签订续租合同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480000.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20000.0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00000.00
2025年12月31日提权折旧时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40384.62 (162-157.5+48)/13=4.038462万元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40384.62
2025年12月31日确认财务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2047.50元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2047.50元
经计算月利率约为0.39%,所以财务费用=(162-157.5+48)*0.39%=2047.5元
2026年1月1日应确认财务费用=(162-157.5+48-5)*0.39%=1852.5元
以后每月确认的财务费用都是租赁负债的账面余额与月利率0.39%的乘积。最后一个月财务费用就是“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
通常,虽然付款分开进行,但对于设备销售而言,发票则应一并开具(总不能今天开0.25台,明天开0.36天吧)。因此您虽然“假设不考虑先开票的情况”,但这个问题不可能回避此“假设”。
我们来看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业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以如下孰先原则:
一、开票;
二、收款(但不包括预收款);
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四、货物发出。
以上四项,哪个在前,就依哪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不需要纳税调增,属于处置资产的正常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应当按照全额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开具发票。至于放弃30%债权,则属于债权损失或者债务重组损失,可以结转损益科目(营业外支出或者投资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