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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福利的进项税转出问题
蔚闵雨
提问于 2025-11-12 13:03
其实,税务依据与具体事实,是有一定“距离”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上述这些纸巾、茶叶等,是否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这个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当然,个人倾向于,这些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能抵扣。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上所述,您公司并未向对方销售建筑服务,自然不能给其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这属于建筑服务(转包),需要在工程发生地预缴税款、办理相应登记手续。这属于正常跨地区经营,只需要如实申报纳税即可,不存在批准不批准的问题。取得相关收入,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包支出及购买材料等,作为相应其他业务成本。
其实,关于账务处理,与之前取得蓝字(正数)发票所记会计分录完全一样,只是数字,针对这次红字发票把记账方向反过来即可。同时,相应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若已经销售或者领用,则改为相应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