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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事项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14 11:40
企业当然有自主选择权。比如企业投了1000万,即将形成一项无形资产,企业把这个成果给打烂了、烧毁了,总之,就是不能它形成无形资产,这是企业的权力,可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如果事实上没有打烂、烧毁,而是确实形成无形资产了,只是和税务局说没有形成,那就不可以了。
“此模型师镶嵌在交易系统重使用”,这个因素并无影响。关键在于,该“策略模型”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关于研发活动的定义,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文件同时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属于事实层面判断,则应由您这边根据文件要求自行确认。
是的。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价款现金及增值税款、固定资产购建支付的现金。但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关于具体比例,税法并无规定。但是,研发费用必须据实列支,否则税务机关查实则以偷税处理。至于是否剥离,乃是企业自主权力,税务机关无权干涉,可以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