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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允许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的规定,是可以变更退免税办法的。
如上所述,各业务应当分别开票、计税:
一、A公司销售酒店住房给业主,须给业主按照“销售不动产”开票、计税。
二、酒店业主向A公司提供住宿服务:
(一)A公司自用50万元,应由业主给A公司开具“住宿服务”发票;
(二)广告公司部分50万元,可由业主直接给广告公司开具“住宿服务”发票;A公司可作往来收付处理。
三、广告公司须向A公司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由于没有货物交付形成违约”而支付款项,则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开具收据是正确的。至于名目,自行协商即可,其实不甚重要。
不管目前还是增值税法执行之后,您说的情形都需要做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赠送商品需要区分目的和具体情况,计入招待费或者宣传费,一般情况下如果购买后直接赠送,没有在商品上加LOGO等具有宣传性质的情形,应该计入招待费支出,如果是赠送给个人,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