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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中的土石方固废怎么计算?
Setlla Shaw
提问于 2025-11-17 16:15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如上所述,若产生大气污染物(比如粉尘)或者固体废物,则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而关于计算,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我的意思是说,是否征税,基于是否产生“污染物”这个事实。而这个事实怎么获取呢,就是依照上面顺序:您是否安装了相关设备呢?如果未安装,是否取得监测数据呢?然后就是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数据。但这是“事实”层面,需要您来告诉老师呀。
通常,虽然付款分开进行,但对于设备销售而言,发票则应一并开具(总不能今天开0.25台,明天开0.36天吧)。因此您虽然“假设不考虑先开票的情况”,但这个问题不可能回避此“假设”。
我们来看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业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以如下孰先原则:
一、开票;
二、收款(但不包括预收款);
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四、货物发出。
以上四项,哪个在前,就依哪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不需要纳税调增,属于处置资产的正常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因此,新增值税法实施之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