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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国捐赠涉税事项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19 10:18
这是三个问题,应当分别来讲:
一、增值税方面,虽为线上方式,但显然公司乃是境内,所以个人认为,这个服务不能算是“完全发生于境外”,因而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道理相同,需要代扣代缴。
三、捐赠方面:
(一)并无捐赠抵增值税一说。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捐赠税前扣除,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通过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已向税务机关备案);
2、不超过利润总额12%;
3、属于公益事业;
4、取得捐赠票据。
并且,需要指出的是,捐赠税前扣除乃是在您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处理。现在乃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于其是否捐赠并无关系。
我是这样理解的。谨慎起见,也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因为税法是2007年实施的,当时可能没有考虑到这种跨境线上方式,所以确实没有直接规定。)
这个是按照“增值税属期”来算的。比如一般纳税人通常增值税按“月”计税、申报,则此期间即为“月度”。
这属于给子公司提供了经纪代理或者销售推广之类的服务,向其收费是可以的,并应向其开具相应服务发票。关于具体费用金额,作为关联企业,则应当参考市场独立业务标准——即“即人家收多少钱,母公司就向子公司收多少”,就是这个道理。
账务处理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应的,这部分人员工资即为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从“我司收到外包公司给我司开具发票”、“外包公司只负责做饭”描述来看,乃是外包公司给您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开具“餐饮服务”发票。
您公司应当作为职工福利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科目(区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此业务未涉及视同销售(我举个例子,施工企业到建设方来盖房子,不存在“建设方租地给施工方一说”,这儿也是如此:外包公司来您公司做饭,那个餐厅从来都是您公司的)。
房产税方面,您公司全额从价计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