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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获得的对方违约赔偿的汽车,现在售卖,按多少税率开票交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20 11:41
其实,上面提及这些因素(违约赔偿、当时没有发票、没有抵扣进项、营业外收入),可能于现在销售,没有关系。简单来讲,如果您公司乃是一般纳税人,那就是销售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另外,关于“依3%减2%”这个政策,适用于“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情形。什么是“法定不得抵扣”呢?比如取得这个汽车的时候,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再比如这个汽车是2008年之前取得的(当时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再比如这是小汽车且取得于营改增之前(当时也不能抵扣)。
关于这个业务,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并据此事实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如上所述,既然“受托废塑料后,清洗干净,再转给委托方”,则适用第(二)项规定,即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事实上,上述系数,并非法定计税依据;或者说,并非法定优先顺序计税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也就是说,相关指标应当依次采用监测设备、监测机构数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数据。您上面提供数据,可能排在第三顺位了吧。当然,若依次适用此数据,则须依此计税;至于“网上了解”,这个是没有法定效力的。若确实感觉存在异议,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上述70万元,应当冲减土地成本(摊销金额随之减少),或者计入其他收益。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相关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如上所述,可能是因为您单位相关摊销已入费用,但未作“征税收入”处理;或者已按照不征税收入申报,相关摊销未进行纳税调增。
您可据实对照一下,或者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