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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理解联合体中标是联合体中的成员分别向甲方提供服务,应该分别向甲方来开具发票,而不应该由牵头单位向甲方开票,联合体再向牵头单位开票,这样的话跟实际业务就不相符了。
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是受托方,收取手续费;委托方(资金提供方)才是贷款服务的实质提供方和增值税纳税人。因此,税法要求由委托方向你公司开具“贷款服务”利息发票,银行只就手续费开具发票。你公司取得由委托方开具的发票,符合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税法规定有“关联性”要求。如上所述,既然乃是“员工抬头”,则需要证明此项支出乃是公司承担。就此业务而言,比如银行流水、相关协议(赔偿协议)等。必要时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其实,会计报销方面,作为实际费用支出,自然是应当报销的。
您可能重点在问税务处理吧。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这个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抵扣则是限于“票价+燃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