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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印花税相关问题
monika
提问于 2025-11-20 14:49
我认为适用的。当然,考虑到“咬文嚼字”、“断章取义”等情形,谨慎起见,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此处“改制重组”应属一个笼统概念。具体条款规定适用条件为“同一投资主体”,对此或有不同理解吧。
业绩分成费属于什么性质呢?如果是管理费用的组成部分,就按照管理服务费纳税,取得子公司开具发票税前扣除。
既然“买断”,则相当于服务主体发生改变,则平台可以如实开票;即实际提供住宿服务,就开具住宿服务发票,实际提供景区景区服务,就开具文化服务发票。
当然,开具旅游服务发票是不正确的。因为旅游服务是旅行社组织的与旅游相关的一系列整体活动。这样讲吧,旅游服务与文化服务(景区服务)的区别,有点类似于房地产开发与建筑服务。
比如说,您原本应当付给供应方100万,供应方给您开具100万的发票。现在因为供应方违约了,您公司依照约定扣下5万,只向他支付95万,则其给您开具95万发票;若其已经开具100万发票,则红冲5万(即开具“-5万”,100-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