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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临时聘用高校学生是否可以不要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20 15:44
我认为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即工资薪金算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乃是“每次(日)500元”,估计上述聘用学生,每个月不会超过15000元吧。
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谨慎起见,为了避免未来发生异议,建议可让股东给公司出具一个说明,证明上述“打入公司对公的款,没有备注投资款”实为“出资”,这样计入实收资本就稳妥了。
一、借入方
(一)本金
借入时,"借款所得到的现金"项目;归还时,"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二)支付利息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二、借出方
(一)本金
借出时,"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收回时,"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
(二)收到利息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
根据增值税法,简易征收率为3%,目前是否还存在5%,政策还没有明确,分析应该是取消了,但建议还是稍等一下后续的配套文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