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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税的计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21 15:31
事实上,上述系数,并非法定计税依据;或者说,并非法定优先顺序计税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也就是说,相关指标应当依次采用监测设备、监测机构数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数据。您上面提供数据,可能排在第三顺位了吧。当然,若依次适用此数据,则须依此计税;至于“网上了解”,这个是没有法定效力的。若确实感觉存在异议,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一、监测数据排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前。若此数据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应当依此计税。当然,如您所述,“检测数据提供的硫含量也是计算得来的,并不是整季度的监测”,那这个又存在瑕疵了。
二、关于上述表格来源,这不是会计、税法知识,建议您可据其出处,向该主管部门了解一下。
考虑到上述情况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也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此之外没有特殊税收政策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因此,您公司应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一般纳税人开票、计税。
“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平均从业人数=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例如:12月份申报第四季度的,平均从业人数=(1季度平均值+2季度平均值+3季度平均值+4季度平均值)÷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