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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属于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那就去“增加注册登记”。
我的意思是说,这是两件事,独立的两件事:不因“未登记”而不允许开具发票;同时,也不能理解为,允许开具发票,就是“可以不登记”了。
不需要再摊销了,按处置时账面净值结转损益即可。
真实发生就可以入账,比如招待客户发生的就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限额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您这个合同内容要区分:新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属于一个混合销售行为,按增值税法以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决定适用税率,我理解主要业务是销售设备,税率是13%;另外拆除旧设备和采购新设备不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应该和新设备采购分别计税,这个属于建筑服务,税率为9%。
业务相对复杂,尤其是刚执行增值税法,建议和税务部门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