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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的情况下,要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和资产处置,如果不能实际处置出去该车辆,应该按可出售的价值计算清算所得,也就是您说的评估价值。
从你描述来看,应为设备或者设备组成部分,并非房屋附属设施。但谨慎起见,建议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就相当于住房装修时,隔出一个“衣帽间”,显然构成房屋成本。这儿也是一样,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会计亦应并入“固定资产——厂房”价值。
关于这个文件,“(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有个标准: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因此,对方上述电缆、桥架等,若在室内,应当并入房屋;若位于室外,则可单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