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非上市公司,控股两家子公司 占故股权比例50%,以上。请问一定要求合并报表吗?税务机关有要求吗?
如上所述,既然股权比例超过50%,则已达到“控制”标准,确实是应当合并财务报表。
但这是会计处理要求。税务方面,恰恰相反,应当各自作为独立纳税人,而不应当合并纳税。
根据描述,如果退回投资款,并明确支付利息,属于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需要开具发票。
这个是允许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的规定,是可以变更退免税办法的。
现在并轨了,执行公司法即可,自行决定是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之前计提“企业发展基金”余额,亦结转“任意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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