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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08 10:09
个人提供服务,单次不超过500,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代开时税率栏开具“免税”字样。
支付方需要申报个税,单次服务未达到800,免个税,但需要做个税代扣代缴申报
即便免税,也需要做申报
这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工位租金”开具发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关于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在于销售主体的确认,也就是说,您公司是作为销售方还是中间方承担责任。这儿有个非常重要、关键的信息,“本公司不具备此类物料制作资质”,那这个从法律上就无法承担作为销售主体的责任。我想审计的观点,很可能就是基于此了。这才是关键之处,而非如何修改合同——得使本公司取得相应资质才行。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