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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符合小微,第四季度超出小微,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阳文小姐姐
提问于 2025-12-08 17:05
我举个例子吧:
比如前三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假设另外条件符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是:
200×25%(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
到第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20万,那么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00%(全额)×25%(适用25%税率)-10(前三季度已交)=70万元
高新认定是依据总分汇总的数据的,所以研发人员在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发放工资,不会影响高新认定。
如果总分不独立核算,就无需在分公司核算收入成本。
是的,免征。
政策依据:
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原本呢, 这个政策存在一定异议,因为可能缺乏直接规定。但就本题而言,则容易处理了。因为乃是2018年购入,现在是2025年,无论一次扣除,还是分期折旧,现在也应当折旧完成了;也就是说,一次还是分次,其实现在来看,没有区别了呀。因此,车辆购置税当时所入科目,现在无需调整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