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分公司员工差旅费用开总公司抬头在总公司报销可以吗?
容庆生
提问于 2025-12-09 10:15
如果分公司没有独立核算的话,那其实没有什么影响;但若独立核算,那就应当各自分得清楚才行。另外,企业所得税层面,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分公司都不可以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应并入总公司一起计算,所以就没有影响了。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因为“没有产生销售额”而收取此款项,则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这个道理一样的。如果您的原发票打印出来纸质的,那此时同时也打印这张红冲发票。如果原发票就是全电子化,那这张红字发票也是电子化处理即可。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可知:
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即:清算所得中可以减去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