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销售A设备同时赠送免费租赁使用B设备1年以上,租赁部分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铂略会员70591663
提问于 2025-12-11 10:19
您销售A 设备和出租B 设备有什么关联吗?100万的价格是怎么得出的?如果单独出售A 设备是否就是100万?
一般理解如果出售A 和出租B 是一个打包行为,就是为了销售A 而无偿对外出租B ,那么就理解其实就是对A 的一个打折,这样的免租实际不是无偿的,所以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但如果本来销售A 就是100万,同时无偿提供B 租赁使用,那就是完全无偿租赁,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以上是很多省对于有偿还是无偿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理解口径,但没有统一规定,建议还是和主管税务确认一下为妥。
嗯是的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并无“土地增值税清算”而“退企业所得税”的逻辑呀。所以,您需要补充一下具体业务、具体情况。
其实,上述公式已经明确了“当期”概念。也就是说,这个按照“纳税期”来算的。一般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计税,则此“当期”即为“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