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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

今年注册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 ,办理业务时查出甲名下有个体户被列为非正常户需解除非正常,甲为个体户的经营者,核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个体户当时12年4月份闭店,未去税务办理注销,现解除非正常需征收12年4月份至12月份期间9个核定征收的税款(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1、甲回忆当时核对税费的时候没有个人所得税这个税费,12年的时候国地税还没有合并,那个时候个体户的所得税是如何征收的,会有只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没有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么,
2、12年至今未提醒需要补缴税款的,未取得税务下发的文书,税务是否存在工作失误
3、在电子税务局已进行12年5月份至12年12月份的批量零申报,管员以12年存在核定定期定额,零申报无效,需按核定信息缴纳税款,税务的做法是否有相关条文依据
4、我方因当时未办理注销,可提供当时闭店不经营的证据,专管员不认可闭店不经营的理由,如不满意管员的解决方案应向那个部门申诉
5、定期定额的个体户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这个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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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秋姑娘 提问于 2025-12-1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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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5-12-11 12:44

    一、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自2012年以来并无太大变化。如果核定征收,则有增值税,即应有个人所得税。

    二、主动、如实、及时申报纳税,是纳税人法定义务。

    三、核定征收期间,若实际低于核定额,则依核定申报;若高于核定额,则应如实申报、调整定额。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四、若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服,可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已注册登记的个体户,于注册登记时已通知纳税申报要求,因此后期不申报则为“通知申报而未申报”,是属于偷税的,这个是无限期追征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是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比如自然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解决为善。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并无“土地增值税清算”而“退企业所得税”的逻辑呀。所以,您需要补充一下具体业务、具体情况。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12-11 20:3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其实,上述公式已经明确了“当期”概念。也就是说,这个按照“纳税期”来算的。一般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计税,则此“当期”即为“当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12-11 16:02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1、海南成立公司,没有门槛限制。实行自主申报登记制度,全程电子化办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均可自主申报。一般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实行认缴制。但特别要求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这意味着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需设在海南,并对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该项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以下三项政策: 一是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三个目录。上述目录在政策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二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个税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43号),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3、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5-12-11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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