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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15 09:35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不是和银行贷款相关的,就可以抵扣。
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是现在捐赠方角度说的,对于接受捐赠方,不管什么性质,都属于一项营业外收入。
用于什么事项,需要看是否捐赠时有特定要求,没有的话就是企业一项收入来源,可用于企业各项开支。
比如说,这个装修费截止上月,摊余值310000元,假如每个月摊销10000元。那么,您转让的时候,不可能留下一块砖、一面墙不卖吧?您不可能只卖300000元,留下10000元(即上述“一块砖、一面墙”)吧?也就是说,您要么月初已经摊销完成当月(这是常规做法),那就卖300000元;要么就卖310000元,不可能再留下10000元单独摊销呀。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2号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2、银发〔2018〕163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责任,在总部或集团层面推动落实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流程、系统建设等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信息和技术等资源需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传递,为对方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持续完善资金上下游链条信息。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根据上述俩个文件,如果个人间转让金额达到相应标准,交易事项会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告,来判断是否存在洗钱等相应违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