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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17 11:35
财税(2016)36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的理解,是划分不清的情况下才需要按公式计算转出金额,那么对于只有线上收入的专属的费用进项,比如平台费、运费等,就应该在线上销售的一般计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间进行分摊,因为是可以明确这部分进项肯定不是用于线下业务的。
建议您和主管税局对于需要分摊的进项的用途性质进一步沟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建议您据此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另外,若已全额开具发票,或者已全额收到租金,则增值税一次确认,这是没问题的。)
研发领用材料是否可以加计扣除,不仅是看发票备注,需要有领料单等其他辅助单据证明,也就是实际业务如果确实是X研发项目使用了该材料,就可以研发加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