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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账务处理时间
王颖
提问于 2025-12-18 14:43
账务处理基于事实,并且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事实上,是否减资,是由股东会决定;而后续工商变更,则为法律形式。由此来看,减资账务处理于股东会通过来做,并无太大问题。另外,需要提示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形式在12月尚未完成减资(工商变更),需要考虑对外承担的相关责任及法律风险。
发票开具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如上所述,开具小数并不合适,也不属实。个人以为,前期几次开票之时,数量之处可以空着或者以“***”、“——”之类代替(事实上,这才与事实相符);而到最后一次开票时,则将数量开具为整数。同时,发票备注可以注明相关情况,或者另附说明或者协议、订单等。总之,能够真实反映情况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建议您据此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另外,若已全额开具发票,或者已全额收到租金,则增值税一次确认,这是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