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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固定资产按照净值转让,购买方需要重新评估资产使用年限吗?按照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可以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22 10:28
情况一:企业取得尚未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
情况二:企业取得已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按照与会计上一样的折旧期限确定即可。
以下是两种常见的会计上确认折旧年限的方法供您参考:
方法一:按照新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减去该旧固定资产实际已使用的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可参考该旧固定资产原拥有企业的原始入账发票,出厂时间证明等资料。
方法二:按照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新取得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相乘确定。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此类问题我经常见到。其实,这儿最关键的一点,那个券的计量单位,不是货币单位。简单来讲,门店就取得了5050元收入:销售货物4900元、其他现代服务150元;务必需要注意,那个300的券,不是300元钱。简单来讲,所谓“门店承担150”,只是一个名字、一种促销手段而已,并非取得了150元的收入,也无需对此进行账务、税务处理。
超过一年,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如果收了人家的钱,已经给人家发货或者提供了服务,则应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未发货或者提供服务,则可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