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合资公司高层派遣
Jeffrey Rosalind
提问于 2025-12-22 12:48
关于两家企业合资设立新公司的人事安排,法律上并未禁止A企业同时派遣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其可行性最终取决于双方如何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需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股东有权向合资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法律原则如下:
董事长的产生: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作为股东,A企业可以依据出资比例或双方协议,拥有向董事会“提名”或“委派”董事长人选的权利。这通常会在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总经理(由B企业派遣)有权提名财务负责人,但最终聘任或解聘的决定权在董事会。
账务处理基于事实,并且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事实上,是否减资,是由股东会决定;而后续工商变更,则为法律形式。由此来看,减资账务处理于股东会通过来做,并无太大问题。另外,需要提示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形式在12月尚未完成减资(工商变更),需要考虑对外承担的相关责任及法律风险。
发票开具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如上所述,开具小数并不合适,也不属实。个人以为,前期几次开票之时,数量之处可以空着或者以“***”、“——”之类代替(事实上,这才与事实相符);而到最后一次开票时,则将数量开具为整数。同时,发票备注可以注明相关情况,或者另附说明或者协议、订单等。总之,能够真实反映情况即可。
超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关键在于是否确实提供了安装调试服务。(当然,若持续发生该项经营活动,仍须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