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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转让专利收入涉税合规问题及账务处理
赞悦郎
提问于 2025-12-23 15:30
既然形成了专利权,并于此时转让,则当时“费用化”并加计扣除,这个处理是不对的——至于产生了税款延迟缴纳(当时只应就摊销金额税前扣除,而全额扣除了)。严格来讲,进行账务、税务处理的追溯调整,才是正确弥补之道(当然,这难免产生税款滞纳金)。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原则上应当可以的,应当据实分摊,即按照实际费用所属进行划分。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如上所述,“在运输过程中,将客户的商品弄坏”,应属管理不善导致非正常损失,因而不能抵扣。若不能使用或者销售而报废,可一并结转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非也非也。我举个例子来讲。比如您去饭店吃饭,饭店给您开具饭费6%发票,这没有问题吧?那么,因为您“紧急需要”,点了份牛排,饭店紧急采购了牛肉进来。那么,饭店是否单独给您开具“牛肉”发票呢?不会的,还是开在饭费里面呀。
这儿也是一样,您销售货物,那就开具销售货物发票。至于货物怎么来的,那是您的成本。“您如果不是空运来的,是工人自己生产的,总不能给人家开具人员工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