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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员工发放实物福利,100元以下的实物可以不用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吗?为什么呢
铂略会员70599055
提问于 2025-12-25 12:10
没有这个说法。无论金额、价值、面值大小,皆构成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关于税负率,需要准确理解这个概念。简单来讲:先有税额,后有税负——而不是反过来,税额则是依照税法算出来的。
比如:甲公司、乙公司2025年销售额都是1000万。
甲公司销项税额130万,进项税额200万(当年恰好买了台机器),那么甲公司一分钱不交,税负为0,没问题。
乙公司销项税额130万,进项税额50万,应交增值税80万,但是只交了60万,那税负率就是6%了,但还是有问题。
也就是说,有没有风险,不在于税负率高低,关键在于据以计算税负率的税额,是否依法、据实计算并申报缴纳了。
这是劳务报酬所得,但是税率不止20%了。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这是因为支付方式(原因不重要)而给予销售折让,应当由销售方就此“5万”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其所确认的销售额、销项税额;相应地,购买方也应据此冲减采购成本、进项税额。
当然,若承兑日期未至,而改以电汇,则为鼓励提前付款而给予现金折扣。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作为财务费用即可。但通常认为无需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