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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25 16:33
这个情况,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而讲:
一、汇算清缴之时,若已取得发票,则可依法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之时,若尚未取得发票,则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但后期再取得发票,则可追溯、补扣。
这是劳务报酬所得,但是税率不止20%了。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既然“无法收回”,则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利息
应当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