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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法及净额法判断
韶容氏
提问于 2025-12-29 10:33
恰好,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一个文件“财会〔2025〕33号”,其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专门提及:
“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充电、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不得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对于上述问题来讲,打个比方,如果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了某种风险(比如保洁人员打扫卫生时出现伤害),那么主体责任如果是您公司,则您公司可以总额法确认收入;若您公司只是收取中间费用,上述责任由第三方物业公司承担,则应净额法确认。
不需要,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做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你说的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无需转出。
这属于建筑服务(转包),需要在工程发生地预缴税款、办理相应登记手续。这属于正常跨地区经营,只需要如实申报纳税即可,不存在批准不批准的问题。取得相关收入,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包支出及购买材料等,作为相应其他业务成本。
虽然您提及“拆迁补偿款”,但从“交通局修桥”这个描述来看,其实这80万元应是您公司“修桥”对应的收入。既然如此,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即可,同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还会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