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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29 13: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见契税。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水地保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1. 无需缴纳:主流分析认为,该两类费用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建设审批环节产生的,与“取得土地”本身无关,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2. 需要缴纳: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视同为取得土地支付的经济利益,要求缴纳。
建议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
具体情况怎样?是2020年缴纳的配套费,21年才办理产权证吗?
情况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且纳税义务发生在2021年9月1日后
如果您在2020年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作为以“出让”方式(如协议出让、招拍挂)取得某宗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成本,并且: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或生效)时间在2021年9月1日或之后,或者,虽在之前签订,但导致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事件(如办理权属登记)发生在2021年9月1日或之后。
那么,这笔配套费需要按照23号公告的规定,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您可能需要就这笔费用部分单独申报或补缴契税。
情况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补办出让
如果您的土地最初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并在2020年因补办出让手续而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那么在2021年9月1日之后,当您经批准“重新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根据23号公告,应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可能就包含了这笔配套费)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建议您根据具体情况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一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相关规定,“25年汇缴目前数据看下来,汇缴之后是小微”,则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而由于“25年底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则2026年7月1日之前不能享受。
业绩分成费属于什么性质呢?如果是管理费用的组成部分,就按照管理服务费纳税,取得子公司开具发票税前扣除。
分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母公司确认营业外支出。由于分公司并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与总公司汇总计算,所以此业务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