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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兴皖工程-公司部分人员缴纳企业年金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29 16:58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全国税种,相关税务处理需要依照全国税法、文件相关规定。
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按照上面描述,这只是简单的数学问题,本身没有什么风险。其实对于税务方面,做到业务真实,依照税法据实申报纳税即可。
按照经营所得计税是正确的。当然,不是单独计税,经营所得是按期间计税;即把上述转让收入、成本并入A合伙企业所属期间,一并计算经营所得计税。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由于没有货物交付形成违约”而支付款项,则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开具收据是正确的。至于名目,自行协商即可,其实不甚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