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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问题
Jeffrey Gresham
提问于 2026-01-05 14:52
我举个例子来回答您的问题。
甲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乙公司、丙合伙企业,约定平分利润。2025年甲合伙企业赚了1000万。那么:
一、甲合伙企业,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
二、乙公司,将500万(无论是否拿到钱)并入本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三、丙合伙企业,也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假如丙公司有两个合伙人:丁公司、自然人张三,约定平分利润。那么
(一)丁公司,将250万(无论是否拿到钱)并入本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二)张三,以250万(无论是否拿到钱)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无需申报。
合伙人分别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按照经营所得申报。即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
您说的情况,收据即可,无需也无法开具发票,因为质量扣款,对方收到钱并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方只是质量扣款,没有销售上述任何一项给你)
质量扣款,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或条款,给你方开具收据,你公司可以凭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私车公用,这边没有具体的方案,我理解需要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约定相关成本费用事项,成本费用与车辆使用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另外各项费用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