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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涉税
铂略会员60552053
提问于 2026-01-06 10:20
从投资企业B公司的角度分析: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时出资是7元每股,现在撤资的时候按4.5元每股,显然是投资成本都没有收回,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但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就是,减资的时候,账面净资产4.5元是否属于公允的价值,是否有房产土地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是否进行了合理估计,不能仅按账面净资产来计算的。
A公司支付的回购再注销冲减所有者权益(股本、资本公积等),不确认资产损失,不涉及A公司自身的所得税或增值税问题。
您所说“公司每月给员工充饭卡”,这个过程收员工的钱吗?
这儿涉及一个真实性问题:如上所述,张三花700块钱买了一件衣服,然后衣服口袋里放了1000元;然后张三说把这件衣服700块钱卖给李四了,这个事情恐怕主管税务机关不会相信的,难免会进行检查、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既然净资产1700,实缴700,正常、合理来讲,张三应当赚1000,缴纳200个税,这样才是正常合理的情况。
实不相瞒,依照上述提供信息,40万、4000万差距太大,难免惹人怀疑:
若40万价格公允,则4000万乃是虚增成本,以抵被投资企业所得税;而若4000万价格公允,则40万乃是明显低价,可能为了让投资方少缴税。
总之,这样很可能会产生税务预警,进而会有税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