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减资涉税
铂略会员60552053
提问于 2026-01-06 10:20
从投资企业B公司的角度分析: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时出资是7元每股,现在撤资的时候按4.5元每股,显然是投资成本都没有收回,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但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就是,减资的时候,账面净资产4.5元是否属于公允的价值,是否有房产土地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是否进行了合理估计,不能仅按账面净资产来计算的。
A公司支付的回购再注销冲减所有者权益(股本、资本公积等),不确认资产损失,不涉及A公司自身的所得税或增值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