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1)零售企业的存货损失,若达到2011年第25号第27条的指标,那是否可以不出具专项报告,而按照2014年第3号第一条汇总清单申报呢?这2个条文,零售企业应该怎么去把握?
(2)2011年第25号第27条中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是如何计算的?是否按照年底BS上的资产时点数作为分母呢?如果提过减值,是否要加回来?
(3)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为500万,年终BS存货账面净值10000万元(其中,库存商品7000万元、原材料2000万元、周转材料1000万元),减值为1000万。是500/7000=0.071吗?
查看全部收起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4-12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