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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4-12 11:02
【解答】您好!
一、两个文件并不矛盾:“25号公告”强调的是证据材料,并未明确申报方式;申报方式首先依“3号公告”处理。
二、计税成本即为税法可以认可的成本,如果提过减值,应当加回。至于时点要求,文件并未明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若B公司确实不知,不应承担责任。然而,若税务机关询问,“为什么不给此人缴纳社保”,B公司当如何回答呢?
这是基本发票开具问题,与“国补”无关。简单来讲,发票开具要求“三流一致”。既然“分公司的销售”,则必须分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收款。上述情形违反税收相关规定。
既然“发票本身没有开具错误”,则不能重新开具。发票红冲、作废,必须得有法定原因,比如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等。不能“由于他们原因”任意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