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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一只音悦呀
提问于 2026-04-08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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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因质量问题退货返修、再复进口,核心是按 “修理物品”(1300)申报,出口免出口税、复进口仅对维修费 + 零件费征税;已付汇走退汇 + 维修费付汇,未付汇走拒付 + 维修费付汇,全程需完整证据链与时限合规。
一、三次报关(出口退运 + 复进口)核心注意事项
1. 出口退运(第一次报关)
监管方式:修理物品(1300)(非 “退运货物 4561”)
时限:自原进口放行起1 年内,超期需海关特批
必备单证:
(1)原进口报关单、税单、合同、发票、装箱单
(2)质量问题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供应商确认函、双方返修协议
(3)修理合同(明确维修内容、费用、工期、复进口时间)
保证金 / 保函:金额≈(预估维修费 + 零件费)×(关税率 + 增值税率)×110%
要点:出口免征关税;海关验核货物原状、无擅自改装
2. 境外返修(监管要点)
维修期限:通常6 个月内复进口,可申请延期至1 年
留存:维修报告、费用清单、更换零件明细、工时记录
旧件 / 坏件:原则上复运出境,无法复运则销毁,不得内销
3. 复进口(第二次报关)
监管方式:仍为修理物品(1300)
必备单证
原出口修理物品报关单、返修协议、维修报告、费用发票
更换零件清单、支付凭证
保证金 / 保函退还申请
要点:海关验核维修后状态,与原货物一致;超期未复进口,保证金转为税款、按一般贸易补税
二、税务影响(关税 + 增值税)
1. 出口退运环节
免征出口关税(因品质 / 规格、1 年内原状退运)
原进口已缴关税 / 增值税:暂不退税,待复进口后按新规处理
2. 复进口环节(核心)
计税基础:仅对境外维修费 + 更换零件价值征税,不按原货全值
关税 =(维修费 + 零件费)× 关税率
增值税 =(维修费 + 零件费 + 关税)× 增值税率
免税情形:若为无代价抵偿(免费维修 / 更换),且符合条件,可申请免税
保证金处理:复进口申报缴税完成后,凭海关通知退还保证金 / 注销保函
3. 原进口税款处理
已缴税:不退税;复进口仅缴维修相关税费
若最终不复进口:按 “退运货物 4561” 申报,可申请退还原进口关税 / 增值税(1 年内、原状、质量问题)
三、付汇 / 款项处理(外汇 + 财务)
1. 已付汇(全款已付境外)
第一步:出口退运时办理退汇
向外汇局申请《进口退运付汇核销备案登记表》
凭海关出口报关单、退运协议、质量证明,办理原路退汇
境外退款入账:申报交易编码0208(退货退款),附言 “质量问题退运退款”
第二步:复进口时支付维修费
凭修理合同、维修发票、复进口报关单,办理维修费付汇
申报交易编码121010(维修费 / 服务费)
银行凭报关单、合同办理付汇,完成外汇核销
2. 未付汇(全款未付)
第一步:拒付原货款
凭海关出口退运报关单、质量证明、退运协议,向银行申请拒付 / 止付原货款
外汇局核销:凭原进口报关单(批注退运)+ 出口报关单,办理未付汇核销
第二步:仅支付维修费同 “已付汇” 第二步,凭维修相关单证办理维修费付汇
四、常见风险与合规红线
申报错误:误报为 “一般贸易”,将按全值征税、无法退税
超期:复进口超 6 个月 / 1 年,保证金转为税款、按一般贸易补税
证据链缺失:无检测报告、维修合同,海关不予免税 / 按修理物品申报
旧件违规:维修换下的旧件未复运出境或擅自内销,面临处罚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XW成交方式指工厂交货。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应当以FOB价(实际离岸价)为计税依据。这样就需要你们将EXW价格折算为FOB价格,折算时就需要国外客户支付报关出口所需的货代费等数据(具体数据项目名称以实际发生为准)。所以贵公司有必要留存相关证据证明EXW价格折算为FOB价格的正确性。这种留存只需要贵公司内部留存就可以。税务机关不要求提供没有必要主动提供。留存证据的形式不一定非得是发票原件,只要能证明两种成交价格折算的正确性就可以。
是的,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若无报关单,则不符合上述第(2)项条件,即出口不成立,因此需要内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