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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结算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5-20 10:26
其实,这就是一个权衡问题。现实中也很常见。首先,所谓“供应商不能开具发票”,这肯定不是税法问题,乃是自身问题,要么不想开,要么违反税法被锁定。那么,如果您不能取得发票(至于“虚开”、“三方票”之类,想都不要想,那是严重违法行为),则面临税收方面损失,包括增值税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您可以评估,这家供应商给出的价格,是否比能开票的供应商低,并且低到比税收损失还多(通常不可能);然后进行取舍吧。
关联企业交易往来,应当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定价。也就是说,非关联方发生类似服务,定价是多少,关联交易就应是多少。若不确定,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以上各项,不在此表列举范围之内,无需缴纳印花税。
这个情况,相比我前面所举“1000万买房”然后涨到5000万那个例子,更加直接了。既然不等比例减资,还是刚才那个分析过程:比如利润5000万,原本甲3000万、乙2000万;现在乙减资200万,告诉税务机关说只拿走了200万块钱。然后呢,持股比例变成600:200了,对于5000万的利润,变成甲3750万、乙1250万,乙拿走200万,但是损失了750万,这个也会让人不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