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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总公司名义投标,中标后又成立了分公司,但是中标费用由总公司付款并且开发票给总公司,分公司怎么承担?
水悦酱吖
提问于 2026-05-21 16:54
可以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发票(相当于服务转售,类似商业流通),或者通过分割单方式处理。
首先,此房产会计原值,包含契税、印花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而房产税的计算基础,则是依照会计标准(除非没有按照会计规定记账);因此,房产税计税基础,也是包含的。
需要分成两部分。
出租部分,按照租金缴纳房产税。
未出租部分,按照所占比例,仍然从价计算房产税。
事实上,您给于销售人员自备车辆补助,“目前”做法(随每月工资发放,计入工资薪金收入)是正确的。而“领导”所提,恰恰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您可以和您领导说,您给销售人员发放这个补助,乃是基于销售人员“任职或者受雇”于您公司;您公司是不会给路人甲、老师我发这个钱的,是吧?所以,这应当构成工资薪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