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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涉及的文化事业建设税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08 17:28
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定价是否公允?比如说,如您所述比例,您收了平台开具的9万软件服务费、1万广告费发票,是否平台确实给您企业提供了软件服务、广告服务,并且服务费金额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再比如,您又给关联方开了1万广告费、5万软件服务费发票,那么,您公司是否给关联方提供了广告服务、软件服务并且定价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从您描述来看,似乎并非如此;如此,那也恐怕经不起查呀。
对呀,既然“实际并不对外提供广告服务”,这就是虚开发票了。您说得很对,“费用分割”比较稳妥。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估计变更不能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报表,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即:从变更当年起,按新的剩余年限重新计算折旧,以前年度已提的折旧不能推翻,也不能补提。
你之前按50年折旧,现在想改按20年,虽然20年符合税法最低底线,但从50年缩短到20年属于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资产实际使用寿命缩短(如结构老化、技术淘汰、重新评估等)。若无合理理由,仅因“利润大”而改,会被认定为“随意变更”。
没看懂你的问题,能源公司是子公司,他可以分红给母公司,你问的是能源公司收到投资收益?他的投资收益来源于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