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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甲持股60%乙持40%均实缴账上无未分配利润现在等比例减资到800万元甲乙交税吗
Bowen Emily
提问于 2026-08-18 14:38
如果等比例减资,拿走相应出资,即甲取走120万元、乙取走80万元,相应实收资本由1000万元减至800万元,这种情形下,甲乙并未产生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按发票管理办法,没有达到收入确认时点不应该开具发票的,但如果开具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了。
实操中虽然严格来讲不应该预收时开具,但还是很多开具的情形,开票后只要按时申报就没啥问题,有真实交易不会认定为虚开。
是的,交通补贴免征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这个计税依据是一样的,都是将含税利息折算为不含税利息,作为计税依据。
比如原本利息金额100000元(含税):
增值税:100000/(1+6%)x6%=5660.38元
企业所得税:100000/(1+6%)x10%=9433.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