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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对德国母公司支付分红问题咨询
铂略会员80603760
提问于 2026-10-15 10:49
您好,
这个业务涉及到股息的预提税(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经查询,目前中美协定,股息是10%税率,也即无优惠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3055/content.html
中德协定,符合持股比例条件为5%税率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2685/content.html
您可以复核一下上述协定中关于股息税率的规定。
支付流程可以参考如下流程,以当地税务局为准
https://www.shfia.cn/cms/zhengcejiedu/2103.html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受益所有人为德国母公司,则可享受5%税率,如果不符合则不可享受优惠税率。
受益所有人的判定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二、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可以搜索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原文附件1.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和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内容挺多;平时用到哪个就适用哪个。
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公司)或者个人所得税(个人)。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严格来讲,需要如实开具发票。账务、税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后,把固定资产清理结转资产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