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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费是否可以视同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畴?
1、根据贵司的描述,在税法上将贵司支付的费用定义为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情况下,作为有自主研发的企业都有自身的核心技术,即使有支付特许权的话金额也不大,而贵司的技术特点是根据技术配方进行改良,需要确定改良过程中形成的技术含量。
2、每年税局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进行检查,目的确定该企业是否存在自主研发的功能。
3、从目前加计扣除文件的执行状况来看,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加计扣除,不在其范畴内。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有正列举,没有提到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加计扣除。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