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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程中问题处理

A公司与B公司投资了D公司,其中A公司占其80%的股份,B公司占其20%的股份。C公司希望能吸收合并D公司,两家交易为非关联方,转让的价格为7000万,估值价是8000万,转让出现两个瑕疵,一是由C公司购买B公司持有的股权,即20%,再与A公司交易,两份签订相隔一个月。二是吸收合并的重组合同在2013年的12月份签订,但企业在2013年度的汇算清缴前没有办理财税[2009]59号备案的程序,现在企业方认为可以在2014年度的清缴前备案,但是税务局不认可,这个问题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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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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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丁老师 上海置睿浪腾税务合伙人 2015-09-10 10:01

    此案例中涉及到三个问题,一、股权的分布转让,先转让20%,后转让80%,该安排是否影响该交易特殊性税务处理认定;二、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在2013年12月31日,则企业应该在2013年的汇算清缴前做备案处理,税务机关的这种说法是否合理;三、如果企业的交易符合特殊性处理,但由于企业没有及时去备案的原因,是否会丧失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格。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是指某单个股东转让股权时,其获得的股权支付对价不低于85%。即在次案例中,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20%的D公司股权,如果B公司取得的股权支付对价为17%,同时其他条件皆符合的情况下,此次股权转让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个问题,根据财税[2009]5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一些省份出台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操作规则里都提到,申请备案的时间应该于企业重组完成的当年,包括有的地方是将备案的时间延续到次年3月底之前。在本案例中,股权转让协议是签于2013年12月31日,但实际上企业的重组完成(铂略注:工商变更日期)于2014年,所以大家应该是在2014年内或者到2015年在做2014年汇算清缴前做备案都是符合规定的。

    第三个问题,虽然现行的相关文件对居民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2号公告中修订了一些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2号公告中修订了第七条,修订的内容中不包括因为企业没有及时备案就丧失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格这一条款,即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进行了一些企业重组,可能是适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即便企业没有及时备案,税务机关只是会要求企业及时去做备案,而非判定企业丧失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格。


相关问答

  • 谢老师 铂略答疑老师

    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香港公司转让其拥有的境内公司的5%的股权的,可以适用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不在内地缴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2-06-21 15:5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国外母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非居民企业股权,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需要在我国缴纳所得税。

    非贸付汇
    1个回答2021-02-02 19:4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股权转让属于股东的权利。

    股权转让只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被转让公司最多涉及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化,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

    (一)如果是法人(非自然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如果是自然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18-10-31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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