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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货物和劳务名称:电子元件及机电组件生产设备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电子工业设备
说明:包括碳膜、金属膜电阻生产设备、片式电阻、电阻网络生产设备、电感器件、特种变压器生产设备、厚膜电路生产设备、薄膜电路生产设备、电位器生产设备、陶瓷电容器生产设备、薄膜电容器生产设备、铝电解电容器生产设备、敏感元件生产设备、传感器生产设备、压电晶体生产设备、压电陶瓷滤波器生产设备、表面波滤波器生产设备、磁性材料及器件生产设备、电声器件生产设备、开关接插件生产设备、特种线缆加工设备、镍氢电池生产设备、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太阳能电池片生产设备、其他电子元件及机电组件生产设备。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电子产品里面的泡棉和胶带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可以开电子元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关于发票开具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就是说,只要符合商品实际情况,开票即算合规。不过正如您所述,作为商贸企业(加工企业则无此虞),购进、销售之商品本属相同,而用不同名称开具;至少会有解释义务,也是一种麻烦。所以,个人还是建议最好保持一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