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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出让金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涉税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第一款的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请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需要将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2、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开发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记“开发成本”等科目。请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时,土地增值税收入是否以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调减成本?
3、营改增后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土地增值税收入或者是开发成本均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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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80529654 提问于 2018-08-1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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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徐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8-08-14 13:43

    【解答】您好!

    关于您的问题,可能现行政策不太明确:

    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的规定,销售收入(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第一款的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然而,此处之“销项税额”,是指“原始销项税额”,还是“抵减后的销项税额之净额”,则并无明确规定。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开发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记“开发成本”等科目。从此处来看,“销项税额抵减”不调收入,而调成本。然而此文件很显然,是基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来规定,是否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收入之确定,尚未可知。

    三、个人观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我们知道: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上述公式,销项税额只有一个,就是原本按照差额计算出来的。自然,销售价款减销项税额即为销售收入。至于“财会[2016]22号”,我们可理解为会计处理规定;即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并不相同。计税依税法应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当然,在一般计税办法下,增值税的销售额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在数额上并不相同,纳税人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须返回再重新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中(并为此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分析也是基于个人理解,建议您可就此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一)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二)薯类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三)黄酒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四)啤酒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五)其他酒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

      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4.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5.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7.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六)酒精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08 17:2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确定的基础就是价值,没有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转让价值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的,所以一般来讲是按净资产乘以实际出资比例70%计算转让的公允价值。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如实开具,据实留存相关资料即可,比如上述批复,再就是拨款单据等。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5-0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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