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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上游客户涉及一些个人及个体,能否参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九务、二十四条、二十条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因此,企业可以依法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但是,程序上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包括作为“收购单位”,使用“收购发票”等方面。另外需要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老师,您好!供应商与个体户交易,发票到公司抬头,担款汇个体户私人帐户,这样税务有問題吗?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