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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关同期资料,是否必须第三方中介机构准备,还是企业可以自行准备?如果企业可以自行准备有无明文规定?
不好意思,我只查到以下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我未查到您所述“必须第三方中介机构准备(出具)”的相关文件。建议您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向您提供一下相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这个事情,没有特别好处或者坏处,各为合法选项,可以自行决定。当然,无论哪种方式,都要如实申报纳税。比如赚了1000万,无论注销还是转让,都是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要说1000万不要了,或者白送给受让人了,这也没有人相信的)。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入股,价值应该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不得高估或低估。
一、当您公司卖给对方母公司时,若价格您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而非当初就已约定,则并非关联交易。所谓“关联交易”,就是内部商量;如果您可以不和他商量,或者对方无法单方决定价格,那就不是关联交易,或者说,即使算是关联交易,也是符合市场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
二、“改变开票品名或者规格型号”反而涉嫌虚开发票,实不可取。
三、如您所述,如实处理即可。完全真实,即为合理;画蛇添足,反为不美。